財產(chan)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chan) 或者爭(zheng) 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製措施。
一。財產(chan) 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chan) 保全將會(hui) 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chan) 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guan) 係人向財產(chan)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chan) 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nei) 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wei) 可能使判決(jue) 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chan) 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財產(chan) 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chan) 保全,由利害關(guan) 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nei) 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chan) 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nei) ,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chan) 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shu) 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chan) 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nei) 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chang)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chan) 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chan) 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