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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擬發布!附詳細修改對比!
更新時間:2024-07-31 14:46:30    來源:住建部    點擊:2483次
7月30日,住建部發布《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征求意見稿)》。新增了不少內容,也刪除了一些條款,一起來看看吧。



為應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麵臨的新問題,強化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操作性和實用性,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切實提高隱患排查整改質量,有效防範和遏製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我部組織編製了《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或個人可於2024年8月1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aqc@mohurd.gov.cn,請提供簽字或蓋章掃描件和同版本可編輯文檔。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三裏河路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施工安全監管處(郵編:100835)。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征求意見稿).docx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2024年7月25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征求意見稿)》

標藍內(nei) 容為(wei) 新增,也有部分條款被刪除,本文未標出,工友們(men) 可在住建部官網下載兩(liang) 版標準對比學習(xi) 。


第一條   為(wei) 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生產(chan) 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和遏製群死群傷(shang) 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an) 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shang) 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yu) 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chan) 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chan) 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築施工企業(ye) 未取得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擅自從(cong) 事建築施工活動或超(無)資質承攬工程;


(二)建築施工企業(ye) 未按照規定要求足額配備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或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chan) 考核合格證書(shu) 從(cong) 事相關(guan) 工作;


(三)建築施工特種作業(ye) 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ye) 人員操作資格證書(shu) 上崗作業(ye) ;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製、未審核專(zhuan) 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zhuan) 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的專(zhuan) 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五)對於(yu) 按照規定應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第五條   基坑、邊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對因基坑、邊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zhuan) 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邊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切坡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邊坡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築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製值;


2.基坑側(ce) 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湧或突湧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第六條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範要求;


(四)未按專(zhuan) 項施工方案要求的順序或分層厚度澆築混凝土。


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腳手架工程整層或整麵未設置連牆件;


(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qing) 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製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或缺失;


(四)懸挑腳手架型鋼、吊耳等主要懸挑構件及固定措施與(yu) 施工方案不符。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築起重機械未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建築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三)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四)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五)建築起重機械主要受力構件有可見裂紋、嚴(yan) 重鏽蝕、塑性變形、開焊,或其連接螺栓、銷軸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


(七)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


(八)塔式起重機與(yu) 周邊建(構)築物或群塔作業(ye) 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未采取安全措施;


(九)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建築起重機械,或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進行起重吊裝作業(ye) 。


第九條   高處作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超過設計承載力或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qing) 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等預製構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操作平台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ti) 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四)腳手架作業(ye) 層邊緣與(yu) 結構外表麵的距離大於(yu) 150mm未采取防護措施,或電梯井道內(nei) 貫通未采取水平防護措施且電梯井口未設置防護門;


(五)高處作業(ye) 吊籃超載使用,或安全裝置失效、安全繩(用於(yu) 掛設安全帶)未獨立懸掛。


第十條   施工臨(lin) 時用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特殊作業(ye) 環境(通風不暢、高溫、有導電灰塵或相對濕度大於(yu) 95%等不利作業(ye) 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


(二)在建工程及腳手架、機械設備、場內(nei) 機動車道與(yu) 架空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且未采取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辨識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且未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誌;


(二)有限空間作業(ye) 未履行“作業(ye) 審批製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zhuan) 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ye) ”原則;


(三)有限空間作業(ye) 時現場未有專(zhuan) 人負責監護工作,或未有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四)有限空間作業(ye) 現場未配備必要的氣體(ti) 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裝飾裝修工程拆除承重結構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複核;


(二)拆除施工作業(ye) 順序不符合規範和施工方案要求。


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原為(wei)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作業(ye) 麵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guan) 措施,或地下水控製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湧水、湧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未及時采取措施;


(三)未按規範或施工方案要求選擇開挖、支護方法,或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監控量測,或監測數據超過設計控製值且未及時采取措施;


(四)盾構機始發、接收端頭未按設計進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達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開始施工;


(五)盾構機盾尾密封失效、鉸鏈部位發生滲漏仍繼續掘進作業(ye) ,或盾構機帶壓開倉(cang) 檢查換刀未按有關(guan) 規定實施;


(六)對因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zhuan) 項防護措施;


(七)未經批準,在軌道交通工程安全保護區範圍內(nei) 進行新(改、擴)建建(構)築物、敷設管線、架空、挖掘、爆破等作業(ye) 。


第十四條   施工臨(lin) 時堆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基坑周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或無支護的基坑、溝、槽周邊與(yu) 開挖深度同等水平距離範圍內(nei) 存在堆載;


(二)樓板、屋麵和地下室頂板等結構構件或腳手架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


第十五條   存在以下危險作業(ye) 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車、打樁設備、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等設備,未校核其運行路線及作業(ye) 位置地基承載力且運行路線及作業(ye) 位置不平坦堅實;


(二)在雷雨、大雪、濃霧或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違規進行吊裝作業(ye) 、設備安裝、拆卸和高處作業(ye) ;


(三)施工現場使用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或輪胎起重機等非載人設備吊運人員。


第十六條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限製使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shang) 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七條   其他嚴(yan) 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製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shang) 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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