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過程中,為(wei) 了終結公司現存的各種法律關(guan) 係,了結公司債(zhai) 務,而對公司資產(chan) 、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等進行清理、處分的法律行為(wei) 。本文擬就有限責仟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清算原因、清算組織、清算程序及清算中的疑難問題作一探討。
一、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處理解散公司的各項未了事務,分配其剩餘(yu) 財產(chan) ,最終結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關(guan) 係,消滅其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wei) 。除了因公司合並、分立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應進行清算。通過清算,公司才能消滅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相關(guan) 規定,公司清算的原因可歸納為(wei) :
1
、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解散是公司進行清算的主要原因,決(jue) 議解散的事由由《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規定,主要有:
(
l )章程所規定的營業(ye) 期限屆滿;
(
2 )公司所營事業(ye) 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
3 )股東(dong) 全體(ti) 的同意或股東(dong) 會(hui) 解散的決(jue) 議;
(
4 )股東(dong) 不足組織公司的法定人數;
(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
2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為(wei) 公司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嚴(yan) 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義(yi) 務,導致對社會(hui) 管理秩序的嚴(yan) 重破壞。如:公司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從(cong) 事違法活動;偽(wei) 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chan) 逃避債(zhai) 務;公司逾期未完成汙染治理任務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辦、關(guan) 閉、停產(chan) 、吊銷營業(ye) 執照等。
3
、公司破產(chan) 而引起的清算。
《
公司法》
規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產(chan) 而解散。公司破產(chan) 後,公司的財產(chan) 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破產(chan) 清算,與(yu) 公司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序及法律適用均不相同,本文對此不作展開。
二、公司清算組織
公司清算組織是指在公司解散過程中依法定程序產(chan) 生的,專(zhuan) 門負責清理和處理公司財產(chan) 與(yu) 債(zhai) 權債(zhai) 務的機構。清算組織取代了公司董事會(hui) 的地位,在清算期間,原公司的法人機關(guan) 董事會(hui) 停止行使職權,公司的財產(chan) 管理權,必要的業(ye) 務經營權由清算組行使,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也由清算組行使。
1
、清算組織的產(chan) 生。
(
l )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解散公司的清算組織。
根據《
公司法》 第191
條規定,公司在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解散的情況下,“應當在十五日內(nei) 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dong) 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dong) 大會(hui) 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zhai) 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guan) 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因此,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組織由公司全體(ti) 股東(dong) 組成。
(
2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組織。
根據《公司法》第192
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guan) 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組織股東(dong) 、有關(guan) 機關(guan) 及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組的組成人員不是由公司全體(ti) 股東(dong) 組成,而是由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組織股東(dong) ,並在有關(guan) 機關(guan) 及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人員共同參與(yu) 下進行清算,以示政府對清算過程的參與(yu) 與(yu) 監督。
2
、清算組織的法律地位與(yu) 權利義(yi) 務。
清算組織的法律地位與(yu) 公司董事會(hui) 相當,因此清算組織在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nei) ,它所承擔的義(yi) 務和享有的權利都與(yu) 公司董事會(hui) 相同。又由於(yu)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織由全體(ti) 股東(dong) 組成,因此,對於(yu) 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其清算組織的地位實質上是與(yu) 公司股東(dong) 會(hui) 相同。清算組織的權利義(yi) 務包括召集股東(dong) 大會(hui) ,對外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等;有義(yi) 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股東(dong) 會(hui) 的決(jue) 議,有義(yi) 務維護公司股東(dong) 和債(zhai) 權人的利益等。
三、清算程序
我國《
公司法》 第191 條至197 條對清算程序作了如下規定:
(
l )成立清算組。這是公司清算中的首要環節,依法成立的清算組才能執行清算事務。這一環節的主要工作包括:A 、根據《 公司法》第191 條或第192
條組成清算組;B 、推選清算組組長;C 、製定清算過程中的議事規則。
(
2
)清理公司財產(chan) ,分別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財產(chan) 清單,這是公司清算中的基礎性工作,隻有對解散公司的財產(chan) 狀況有了清晰的了解後,清算組才能進一步執行其清算事務。這一環節的主要工作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