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是內(nei) 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dong) 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zhai) 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guan) 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
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清算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nei) 通知債(zhai) 權人,並於(yu) 六十日內(nei) 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zhai) 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shu) 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未接到通知書(shu) 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nei) ,向清算組申報其債(zhai) 權。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chan) 、編製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和財產(chan) 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chan) 不足清償(chang) 債(zhai) 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豐(feng) 產(chan)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chan) 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dong) 會(hui) 或者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guan) ,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吊銷其公司營業(ye) 執照,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