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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關於進口增值稅抵扣
更新時間:2023-12-09 11:39:04    來源:法治教育網    點擊:1785次

 關(guan) 於(yu) 進口增值稅抵扣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部分地區試行海關(guan) 進口增值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第一條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於(yu) 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guan) 繳款書(shu) ,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nei) 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送《海關(guan) 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第二條規定,每月申報期內(nei) ,稅務機關(guan) 應向納稅人提供上月《海關(guan) 進口增值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稽核結果通知書(shu) 》。對稽核結果為(wei) 相符的海關(guan) 繳款書(shu) ,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guan) 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nei) 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因此,隻要企業(ye) 按第一條的規定向稅務機關(guan) 申請稽核比對,就不會(hui) 過期,日後月份需在取得《海關(guan) 進口增值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稽核結果通知書(shu) 》的當月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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