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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專家解讀 | 袁治傑:強化社會共治 構建未成年人清朗網絡生活空間
更新時間:2024-02-06 10:46:08    來源:法治教育網    點擊:2872次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袁治傑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移動終端的大規模普及應用,未成年人接觸網絡的方式變得更加多樣和便捷,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開始使用網絡。但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尚未成熟,容易受到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的影響,其身心健康發展麵臨(lin) 網絡欺淩、個(ge) 人信息泄露、沉迷網絡等風險。《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積極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對解決(jue) 這些問題具有重要意義(yi) 。

  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麵,聯合國《兒(er) 童權利公約》確立了“兒(er) 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我國民法典確立了“最有利於(yu) 被監護人”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了“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條例》與(yu) 之一脈相承,明確堅持“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一方麵為(wei) 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設置多重保護,另一方麵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上網權利,以此避免未成年人在網絡時代因為(wei) 無法接觸網絡而發展受限。

  《條例》主要內(nei) 容包括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yang) 促進、網絡信息內(nei) 容規範、個(ge) 人信息網絡保護、網絡沉迷防治四個(ge) 方麵,可以說每個(ge) 方麵都力求貫徹“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條例》堅持社會(hui) 共治,確立與(yu) 未成年人密切關(guan) 聯的各方主體(ti) 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中的責任義(yi) 務,全麵構築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防線,對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重大意義(yi) 。

  一、培育網絡素養(yang) ,提升網絡能力

  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更需要成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目的在於(yu) 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條例》並未單純地將未成年人定位為(wei) 保護對象,而是將他們(men) 視為(wei) 網絡時代的積極參與(yu) 者,充分尊重他們(men) 的主體(ti) 地位。網絡時代不同於(yu) 傳(chuan) 統時代,在傳(chuan) 統時代,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主要表現為(wei) 父母、學校等在現實生活中的看護;在網絡時代,通過一部小小的手機,未成年人就可以充分參與(yu) 社會(hui) 生活,並在相當程度上獨自麵對這個(ge) 世界。這使得傳(chuan) 統意義(yi) 上的看護變得難以實現。因此一方麵需要強化網絡監管與(yu) 保護,另一方麵需要增強未成年人自身應對網絡世界各種問題的能力。

  對此,《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網絡素養(yang) 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nei) 容,主要圍繞網絡道德意識形成、網絡法治觀念培養(yang) 、網絡使用能力建設、人身財產(chan) 安全保護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為(wei) 中小學配備相關(guan) 指導教師、政府購買(mai) 相關(guan) 服務或鼓勵中小學自行購買(mai) 服務等方式,提供優(you) 質網絡素養(yang) 教育課程。同時《條例》呼應家庭教育促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的家庭和家長責任,強調監護人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網絡素養(yang) ,規範自身行為(wei) 。新聞媒體(ti) 也應當通過各種方式,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關(guan) 知識的宣傳(chuan) 教育。

  《條例》強化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能力,使其免於(yu) 遭受網絡侵害,同時培育未成年人的網絡道德意識和網絡法治觀念,不僅(jin) 構築了現時的防線,也為(wei) 未來的網絡世界培養(yang) 了合格的網民。

  二、淨化網絡內(nei) 容,破除“信息繭房”

  網絡世界裏,充斥著各類真假難辨的信息,給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帶來較大風險。同時由於(yu) 大數據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個(ge) 性化推送服務無處不在,使得未成年人打開手機容易接觸到各種聳人聽聞吸引流量的負麵消息與(yu) 事件,導致他們(men) 極易陷入“信息繭房”,沾染不良風氣,形成錯誤的價(jia) 值觀。

  對此問題,《條例》從(cong) 內(nei) 容到形式分別做出應對。在內(nei) 容方麵,《條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yi) 、分裂主義(yi) 、極端主義(yi)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nei) 容的網絡信息。《條例》明確禁止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或者持有有關(guan) 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絡信息,有利於(yu) 從(cong) 源頭上切斷此類黑灰產(chan) 業(ye) 鏈。

  在形式方麵,《條例》打出了一整套治理“組合拳”,規定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wei) 、實施違反社會(hui) 公德行為(wei) 、產(chan) 生極端情緒、養(yang) 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ge) 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並規定此類信息不得在專(zhuan) 門以未成年人為(wei) 服務對象的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中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在確立顯著提示義(yi) 務之外,《條例》還明確規定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重點環節呈現上述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最大限度降低此類信息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損害。

  對於(yu) 自動化決(jue) 策的規範,個(ge) 人信息保護法已經明確規定,通過自動化決(jue) 策方式向個(ge) 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ye) 營銷,應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ge) 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ge) 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條例》則明確規定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自動化決(jue) 策方式向未成年人進行商業(ye) 營銷。

  對於(yu) 日益嚴(yan) 峻的網絡欺淩問題,《條例》特別作出了回應,明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淩行為(wei) 。《條例》規定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淩行為(wei) 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製,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遭受網絡欺淩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並且應當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置屏蔽陌生用戶、本人發布信息可見範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布信息、禁止向本人發送信息等網絡欺淩信息防護選項,幫助未成年人及時遠離各種網絡欺淩。

  三、壓實主體(ti) 責任,強化信息保護

  在互聯網時代,幾乎可以說,人們(men) 要麽(me) 生活在平台上,要麽(me) 生活在各種APP上。我國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極高,他們(men) 除了通過手機、平板電腦等上網,還廣泛使用智能手表、手環等聯網智能設備,使得未成年人麵臨(lin) 著前所未有的、可能比成年人更為(wei) 嚴(yan) 峻的個(ge) 人信息泄露風險。

  為(wei) 強化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保護,個(ge) 人信息保護法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ge) 人信息作為(wei) 敏感個(ge) 人信息,增強其保護力度。《兒(er) 童個(ge) 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則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保護作了較為(wei) 詳細的規定。《條例》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嚴(yan) 格限製個(ge) 人信息處理者收集處理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的範圍,並規定個(ge) 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因為(wei) 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同意處理未成年人非必要個(ge) 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而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條例》也對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個(ge) 人信息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等權利做了細致規範。

  實踐中,企業(ye) 內(nei) 部人員容易接觸到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因此《條例》吸收《兒(er) 童個(ge) 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中的“最小授權”原則,嚴(yan) 格設定個(ge) 人信息處理者內(nei) 部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的權限和審批流程,以控製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知悉範圍,並規定必須明確記錄訪問情況,采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

  在一般意義(yi) 上對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提供保護之外,《條例》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相關(guan) 規定的基礎上,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的個(ge) 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采取停止傳(chuan) 輸等必要保護措施。

  四、強化技術措施,防治網絡沉迷

  沉迷網絡,尤其是沉迷網絡遊戲,已經成為(wei) 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最為(wei) 嚴(yan) 重的問題之一。《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底,未成年網民工作日日均上網2小時以上的比例為(wei) 8.7%。世界衛生組織最新版《國際疾病分類》將遊戲障礙列入精神疾病範疇,遊戲障礙的主要特點是對遊戲失去控製力,沉溺於(yu) 遊戲而忽略其他興(xing) 趣愛好和日常活動,即使出現負麵後果卻仍沉溺於(yu) 遊戲。沉迷遊戲之外,沉迷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等,都會(hui) 嚴(yan) 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日常學習(xi) 生活,對於(yu) 家庭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危害尤其大。

  對此,《條例》主要通過技術治理的方式防治網絡沉迷,明確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機製,不得提供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產(chan) 品和服務。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年齡段設置未成年人模式,提供明確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合理限製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對遊戲產(chan) 品應當按照年齡和功能等加以分類,並進行適齡提示。網絡遊戲治理實踐最大的難題就是身份核驗困難,《條例》明確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認證係統等手段進行未成年人身份驗證,並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遊戲賬號租售服務。

  由於(yu) 防治網絡沉迷難度大,實踐中出現了以虐待、脅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幹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以保護之名行侵害之實的問題,對此《條例》加以明確禁止,規定嚴(yan) 禁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以虐待、脅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幹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條例》更加強調多方協作,共同防治。學校應與(yu)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加強溝通,及時識別和幹預未成年人網絡沉迷行為(wei) ,積極教育和引導,共同應對網絡沉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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