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yu) 你聘請的律師保持和諧、積極的關(guan) 係對案件的成敗是相當重要的。作為(wei) 律師,
他有責任定期以電話或會(hui) 麵的形式向你通報案件的進展情況;而當事人則應積極配合 律師的工作,如主動向律師提供證據線索,讓律師及時、清楚地明白你對案件的期望
以及想法等。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當事人喜歡律師按照他的指示去做,而律師的思路 又往往與(yu) 當事人的不一致,這是律師與(yu) 當事人之間的一個(ge) 突出矛盾。當事人應當明白
律師有專(zhuan) 業(ye) 的辦案經驗,應尊重律師的想法,除非他確實認為(wei) 律師的做法會(hui) 導致案件 不應有的失敗,此時可考慮解除聘用合同、另請律師,但“臨(lin) 陣換將”應慎之又慎。
還有,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不要抱有太大的期望,因為(wei) 再優(you) 秀的律師也不可能“ 包打官司”。當案件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應以良好的心 |